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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翻譯要點四

翻譯知識 - 2013/3/5
發明之詳細說明
 
先前技術
 
  先前技術即 Prior Art,或稱習知技藝,日文為「従来の技術」,「従来」一詞原意是「從過去一直到現在」,即「迄今」之意,因此「従来の技術」指在發明人提出本發明前已面世之相關技術的意思。
 
  這一段目的是要襯托出本發明之新穎性乃至進步性,因此所言及者乃括及習知技術之簡介以及習知者相對於本發明的一些缺點。由於僅提綱挈領而已,有時很難理解,因此翻譯時宜先緊抓住行文之文脈、謹慎為之,事後並宜與後譯之本發明相對比,通常在邏輯上其與本發明應有優(本發明)缺(習知技藝)點之對仗關係(這點對一個撰寫者而言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準則),若有語意上之出入,雙方譯詞則有重新檢討、斟酌之餘地,不應草率放過。當然,有些案例對仗並不那麼清楚,一部份是因為該發明非常獨特,無習知技藝可供對比,一部份則是原發明人未對習知技藝作詳細之考量或原行文者邏輯思考不夠清明所致。但至少本段文字應不致與本發明發生矛盾現象,有任何矛盾發生時均宜加窮究,不宜就此放過。
 
發明(或創作)所欲解決之課題
 
  本段文字是緊接在習知技藝之後,申明解決前段所指習知技藝所存在之缺點或不足之處的意圖,並立下發明之明確目的,因此與前述習知技藝之缺點乃至後述本發明之特徵及優點必有其對仗關係,是故走筆時當不時相互比對,不得發生語意相互出入或矛盾之情形。此外,並應格外注意,無論在本段或前段,非本發明所能解決的缺點或課題則不宜列出,因專利說明書畢竟是以本發明為核心的。又,必要時,目的不妨與下述「發明內容(解決課題之手段)」一一對仗,以使「發明內容(解決課題之手段)」得以由上位至下位,或由最高優先逐次下降,分成若干層次逐漸展開。
 
 
發明內容(解決課題之手段)
 
  本段文字是緊接在課題段之後,提出本發明憑以達成前述課題之技術概念,常與申請專利範圍,尤其是第1項或若干獨立項相一致。由於其用語相當精簡,而邏輯則頗為複雜,因此相當難以理解,但與前述之課題乃至習知技術之缺點等則有若干對仗關係,至少須能發揮發明最起碼之機能與作用,亦即至少須能達成前述最起碼之一項目的,以使其他各目的得以順利或合理展開.宜依此小心比對,以防發生出入或矛盾之處。
 
以上之相關要點請參申請專利範圍段之敘述。
 
  又,本段之後常隨之有一段「作用」段或「效果」段,內容是敘述上述技術概念所可展現之技術效果,與後述之動作原理關係至鉅,先於此述其綱領,使該技術概念與作用結合,讓閱者易於理解。在過去,日本曾有一段時間,於此要求一「作用」段,而於後述之「實施方式」之後要求一「效果」段,顯然此「作用」與彼「效果」間必具有因果關係,卻非完全一致,一般而言,作用段較接近技術上之效果,是動作原理之基礎,而效果段則較接近實用上之效果,是動作原理乃至動作的結果,近於前述課題與目的之達成。由於「作用」與「效果」在定義上很難分別,因此在2003年7月日本已將「作用」段改成「発明(考案)の効果」,而將「效果」段改成「産業上の利用可能性」。即,於前段「發明內容」中述明解決課題之手段後,緊接著於本段中指出該等手段所能達致之作用及效果,然後通過下段「實施方式」,再指向其於「產業上利用之可能性或價值」。
 
 
 
實施方式-發明(或創作)之實施態樣
 
  本段文字即過去所謂之實施例,依日本現行實務改稱為「発明(または考案)を実施するための最良の形態」。
是就前述解決課題之手段之段中所提出之技術概念舉出一或二以上之例子,使上述概念具體化,並藉此證實上述技術概念是可行的,即實用性;進而證實原所主張之新穎及進步性。
 
  實施例在機械或電機乃至日用器械案中常舉一所謂最佳實施態樣,即The preferred embodiment,然而在化學方面,實施例則常高達數十、甚至數百個以上,主要是因為化學之可推測性較機電、日常器械等為低,而須以較多的例子去證實一項主張。
 
  本段文字常較為簡單,因為它已是實踐層面的下位語言,非如前行各段或後述申請專利範圍般之費思量,因此撰作時或翻譯時,在行文上宜力求用字簡明而敘述詳盡。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段之下位用語與前行或申請專利範圍中之上位用語間,通常須先適當過渡,所謂架橋,以便交待兩不同用詞間之關係,說明書才算完整,即,各下位用語乃為其上位用語之實施例,以此實施例支持上位用語之可行性,是本段文字之宗旨,翻譯時亦值得注意。
 
  又,所謂「最良の形態(最佳實施態樣)」或「The preferred embodiment」則包含著兩個含意。第一個是「必須是發明人所知之最佳實施形態,不得隱瞞」;第二個是「只要舉出發明人所知者中最佳之實施形態者即可,不必一一羅列」。前者,涉及法律責任,例如一旦被發現有隱瞞之情事時,有可能會導致專利權無效...等;後者則涉及申請時實施例個數及申請人工作負擔的問題,但必須注意,某些較上位的意念,仍有必要以較多的實施例來表明,因為許多發明就像變形蟲一樣,變化是為了適應需要,其間未必有好壞之分,重要的是展現其變化的可能性和要訣,正如上述,預測可能性較高時,舉例可較少,預測可能性較低時,舉例就要較多。至於台灣固然無「最佳」之規定,但在撰作說明書時,原則則相同,並無二致。
 
 
產業上利用之可能性
 
  在提出實施例之後,通常以實施例所彰顯之結果做為結論,即發明之效果或評價-也就是產業上利用之可能性,以此強調本發明前述之目的、特徵及作用之實用性與進步價值。
 
  本段在台灣,在標題上並無特別要求,但在邏輯上做為一篇文章之結論則甚為合理。又,在日本本段曾被稱為「発明(または考案)の効果」,已於前面第4節「發明內容」中述及。
 
 
圖式之簡單說明(図面の簡単な説明)
 
  原則上所有出現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構件均應表現於圖式中,就算只是步驟或方法,也至少要考慮以方塊圖、流程圖或方程式、圖表等來表達,但,方程式或圖表可直接列在說明書中,不必另以圖式來表達。而,圖式之簡單說明是用來簡述所附圖式的,有些是附在說明書後,另起一段(以日本為代表),有些則是插在說明書中(如美國等),即,在進入實施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各種實施態樣之圖例,並附上主要元件代表符號表,隨後再一邊參照圖示、一邊說明實施例。所謂「主要元件」,在台灣,有些審查委員要求的就是所有元件符號之對照表,但既有「主要」二字之規定,尤其是符號量繁多時,此要求便難免過當,參日本過去實務,所謂「主要」可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中曾述及或涉及者,目的在便於申請專利範圍之閱讀,至於「本文」部份,所有元件名稱與符號既已與實施例中之各指述隨行,自無另立一表之絕對必要,此點謹供參考[1]。至於圖中之標號,於撰作說明書時則宜注意,宜隨元件與元件間之上下位關係明白標示,使其在邏輯上層次分明,不宜隨機排列,造成邏輯零亂;前已述及,所有出現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構件均應表現於圖式中,唯,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構件往往採用了圖式下位元件之上位用語,如以一上位用語通化了數不同實施例下之下位元件,或,以一上位用語統合了同一實施例下之若干不同元件,皆宜予邏輯化處理。
 
  又,日本式的說明書常將圖式說明及符號表列在文後,以免說明書內文邏輯為大篇幅的圖式說明所截斷,文中則隨內容之發展逐次指述必要之圖式;中文說明書亦同。
 
圖式,依說明上之需要各有不同之安排,如:
block diagram(ブロック図)方塊圖;
block schematic diagram(ブロック系統図)方塊系統圖;
flow chart(フローチャート)流程圖;
circuit diagram(回路図)線路圖;電路圖;
cross-sectional view(横断面図)橫截面(剖視)圖;
detail view詳細圖;elevational view(正面図)正視圖;
exploded view分解圖;expanded view擴大圖;
expanded sectional view(断面拡大図)擴大截面圖;
fragmentary end view部份端面圖;
partially cutway view部份切面圖;
perspective illustrative,perspective view(斜視図)透視圖;sectional view(断面図)截面(剖視)圖;
plan view(平面図);俯視圖;
side elevation(側面図)側視圖;
bottom view(底面図);仰視圖。
 
[1] 日本於2003年已刪除「主要」二字,但實務上仍無任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