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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翻譯要點三

翻譯知識 - 2013/3/5
發明之詳細說明
 
  發明之詳細說明通常包含「發明(或創作)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或創作)所欲解決之課題」、「發明內容(解決課題之手段)」、「實施方式-發明(或創作)之實施態樣」、「產業上利用之可能性」、「圖式之簡單說明(図面の簡単な説明)」等,由「發明(或創作)所屬之技術領域」談起:
       
發明(或創作)所屬之技術領域
 
「發明(或創作)所屬之技術領域」即英文所謂的The Field of The Invention,日文的「産業上の利用分野」、「発明(考案)の属する技術分野」或「技術分野」(依2002年修正規範)。
 
文中,英文常以 The(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開頭,日文則以「本(この)発明は...に関する。」之形式表達;通常都譯為「本發明係有關於一種...」。
 
有時會出現兩段式,如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more particularly to...,或日文之「この発明は...に関し、もっと詳しくは(特に)...に関する。」,中文通常是「本發明係有關於一種...更詳而言之係(或:特別是)有關於一種...」;
 
例如:本考案は、よりコンパクトに折り畳み収納できるようにした折り畳み傘の改良に関する。
 
此為一段式,直譯為:本創作是關於構成可更袖珍地折疊收藏之折疊傘的改良。這是直譯,但仍請注意「ようにした」之處理方式,在文法上它仍被調到前頭譯成「構成...」或「做成...」,這是本句在語法上的一個重點,若非有此認識並做類似的處理,本句將很難譯出,像這種如何將日文語法譯成中文語法的手法,我們將在文中隨機提起。
 
但上述譯法,在句子較長時,將很難理解,因此,依其邏輯並參用一般慣用之手法,可譯成:
 
例如:本創作係有關於一種折疊傘之改良,是將折疊傘構成可更袖珍地加以折疊收藏者。
(英譯)This invention relates to an improved foldable umbrella, which is more compact and easier for storage.
 
試以語法分析圖分析之,即可了解,此為一緊緊抓住原句意旨的譯文;即:
本創作是關於什麼?
...關於一種折疊傘之改良!
怎麼改良(どのように改良した)?
...將折疊傘構成可更袖珍地加以折疊收藏!
 
  在原文「折疊傘之改良」是受詞,在譯文仍是受詞;在原文「將折疊傘構成可更袖珍地加以折疊收藏」是受格之修飾詞,在譯文仍是修飾詞,只是譯文採用了虛位名詞「者」來填補移位時所發生受詞離位之問題,以及採用了受格補語之手法,以後段做為前段之補語、修飾前段,很忠實的表達出原文完整的意思,不多也不少;由此可知,翻譯要善用文法分析,才能免於受原文語序所拘而無法轉換語法,傳達原文旨意[1]
 
  至於英譯部份,讀者應可看出其與中譯極為相近,這就是中英文與日文間一個極為重要的不同點,此自不在話下。但,由英譯文中可見,我們並未太在意「構造成」這個詞,以便更符合英文的慣用法;「一種折疊傘之改良」我們也寧願翻成「an improved foldable umbrella」而不翻成「an improvement of a foldable umbrella」以符合美國專利法中法定可專利類別之字面規定[2],「改良」固然亦出現在美國專利法條之行文中,但,無論是創新或改良,最後必然是要附麗在法條中所指之「物品」、「物質」、「裝置」或「方法」上方才能實現其發明的,更何況,法條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說「改良亦得准予專利,不以新創為限」,即,於此要強調的是,「改良」固然可以作為一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的標的,但,至少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宜指向所改良完成之「物品」或「方法」;同理,台灣專利法[3]及日本專利法[4]均將「新型」或「實用新案」限定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其中之「形狀」或「構造」最後亦必然是要附麗在「物品」或「裝置」上方才能實現其創作的,特別指出形狀、構造或裝置,目的只是要指出「在物品上可列為新型的創作只限於它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上」,並不限於「材質」、「電路」或「製造方法」等,即,於此要強調的是,「形狀」、「構造」固然可以作為一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的標的,但,至少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宜指向它所須附麗方才能實現的「物品」。另外,「創作」我們仍譯為「invention」,因為在美、英並無「發明」與「新型」的區別,在德國雖有所謂「實用新型(utility model)」,但仍以「invention」稱之,並未在稱呼上加以區別。
 
以下舉一二段式的例子,如:
本考案は自転車の荷物台に関し、特に自転車の盗難防止用錠作用を兼ねる荷物台に関する。
 
此段可譯為:
(中譯)本創作係有關於一種自行車之貨架,特別是一種兼有防竊鎖之作用的自行車貨架。
(英譯)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 bicycle cargo rack, more particularly to a bicycle cargo rack which has an anti-burglar function.
 
二段式通常前段所指範圍較大,後段所指範圍較小、較明確。
 
上例語法上以前段之一種自行車貨架與後段之一種自行車貨架對仗,意思之傳達當然是相當清楚明白,這是因為前後各段之受格修飾詞均不太長,可直接沿用此對仗之語形,若某一部份之修飾詞太長時,則將使語意之傳達顯得鬆散而難以理解,茲舉例如下:
 
本発明はマニプレータにおけるフィンガー開関機構に関し、特にヘッダなどの鍛造機において、ワークを把持し、把持したワークをプレスの工具間に位置させハンドリングを行うためのマニプレータにおけるフィンガー開関機構に関する。
 
這段可譯成:
 
本發明係有關於一種機械手之指開關機構,特別是有關於一種於鍛頭機等鍛造機械中以挾持工作物,並將所挾持之工作物置於沖床之工具間,以進行處理的機械手之指開關機構。
 
此譯固然仍以前段之一種機械手之指開關機構與後段之一種機械手之指開關機構對仗,但由於後段之前行修飾詞太長,須經若干次斷句(逗點)方能結束,因此句法有些鬆散,致語意稍有混淆不明之處,實際上後段之前行修飾詞主要是在限制機械手,卻難免被誤判為是在限制指開關機構,因此不妨採用前面文法分析之手法,譯成:
 
本發明係有關於一種機械手之指開關機構,特別是有關於一種指開關機構,其係用於鍛頭機等鍛造機械中以挾持工作物,並將所挾持之工作物置於沖床之工具間以進行處理之機械手者。
 
(英譯)The present invention relates to a fingers switching means for a manipulator, more particularly to a fingers switching means for a manipulator which is used in a header or other forging presses to clamp work piece and to place the same between pressing tools during processing.
 
本譯雖未沿用原文之對仗關係並加入了「用」字,但在原文語意及邏輯之傳達上遠勝於前譯。英譯則更清楚的指出「挾持」之動作係由「指」所為,此應為一合理之推斷;此外,英文中「the same」一詞意為「該××」或「前述××」,係指「work piece」,即「該工作物」;這用法在英文說明書中極為常見。
 
[1]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實際上的譯例而已,其實以「改良」做為最後受格,在專利說明書的撰作上並不是最好的選擇;因為,專利的最終訴求必然是在「物品」、「物質」、「裝置」或「方法」上,自然是以「物品」、「物質」或「方法」為最後受格較為適當。
[2] U.S.A Patent Law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台灣專利法(2003)第九十三條「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4] 日本国実用新案法(2002)第1条「この法律は、物品の形状、構造または組合せにかかる考案の保護及び利用を図ることにより、その考案を奨励し、もつて産業の発達に寄与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