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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翻譯要點五

翻譯知識 - 2013/3/5
申請專利範圍
 
  在中、英文說明書中,申請專利範圍列在詳細說明書之後,但在日文說明書中則列在詳細說明書之前,稱為「特許請求の範囲」或「実用新案登録請求の範囲」,重要的是,相對於詳細說明,申請專利範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如果說詳細說明是技術文獻的話,申請專利範圍就是以詳細說明書為基礎的權利書,就如同土地所有權狀一般,必須書明專利權的範圍,這就是為什麼申請專利範圍常須不厭其煩的重複詳細說明中的文字。
 
  事實上,申請專利範圍的文字常與前述發明內容或解決課題之手段重複,尤其是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或其他之獨立項,當然,申請專利範圍中有些附屬項是繼獨立項之後,引用實施例將前行之獨立項進一步具體化者,並未在解決課題之手段中指述。
 
  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必須在這裡澄清,那就是,申請專利範圍,尤其是獨立項中(以及發明內容或解決問題之手段中)有些文字是將若干實施例中之相對文字概念化而得者,即,該文字概括通化了若干種不同的實施例用語或統合了同一實施例下之數種不同元件,此概念化英文稱為Generalize,日文則稱為「上位化」,因此翻譯時若不對照實施例有時很難理解,但絕不可因此而輕率地代之以一般用語,破壞了原文由許多實施例所累積起來的上位化概念,一定要謹慎地維持原文中手段與實施例間上下位的關係,這是作為一個專利說明書的譯者所必須注意的。
 
  還有,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申請專利範圍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就總體之文法上而言,都僅是一個詞,也就是I claim 的受詞,知道了這個道理也就不會覺得申請專利範圍的語法異常怪誕了,它只是一個受詞,其他出現的片語或子句都只是它的限定語而已,無論是用什麼語型出現。
 
  另外值得在此一提的是,究竟申請專利範圍中是否適合標號的問題,其實申請專利範圍中常會使用一些上位語言,申請專利範圍中的一個「要件」,在各實施例中很可能會以不同的形態出現,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中有一個「元件」稱為「固定裝置」,在實施例1中這個固定裝置以「螺栓135」的形態出現,在實施例2中以「鉚釘235」的形態出現,在實施例3中則以「歛縫機構335」的形態出現,這個時候在說明書中當然要在敘述上就「固定裝置」與「螺栓135」、「鉚釘235」及「歛縫機構335」等間上下位之邏輯關係加以聯結和闡明,此自不在話下,但正題是,要如何標號或要不要標號的問題。事實上,申請專利範圍通常是不標號的,但,附標號之說明書則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在台灣,有時審查委員甚至會主動要求附上標號,事實上附標號自有其優點,便是讀申請專利範圍時可同時參照圖式,而易於對發明得一端倪,非常方便。但附標號時有一個不成文的默契,那便是,一定要使用括弧,以表明其「例示」之性質,即「不以圖中標號所示之形態為限」。其實標號與說明書行文間仍有其技巧,如前例之「固定裝置」,在申請專利範圍中自可標示如次:
 
固定裝置(135、235、335)
但說明書中之行文仍以
「本實施例中之固定裝置135,如圖1所示為一螺栓...」、
「本實施例中之固定裝置235,如圖2所示為一鉚釘...」、
「本實施例中之固定裝置335,如圖3所示為一歛縫機構...」
等為佳,即以「固定裝置」為標號對象取代以螺栓、鉚釘、歛縫機構為標號對象的方式,以免閱讀者在未細讀全文邏輯前一時之間發生混淆。又,順帶一提的,上例中係給予固定裝置一基本標號「35」,而隨其實施例之不同及配合圖號之不同而各賦與「1」、「2」、「3」的接頭號,分別形成以螺栓為例的固定裝置135、以鉚釘為例的固定裝置235及以歛縫機構為例的固定裝置335,使實施例與實施例間或圖與圖間,相互邏輯接通,簡明易讀。但,無論如何,這只是一個舉例而已,重點是,標號及撰文時一定要注意上位要件與下位元件例間之邏輯連結。